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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B15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7-01 00:00

       马静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结建人防工程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后,现答复如下:
 
       随着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大量的人防工程同步建设,增长迅速,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带来一系列管理难题,正如您列举的人防工程使用证问题、纳凉问题等,归根结底是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尤其是“结建”人防工程产权成为困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难点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全国各地针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规定不一,《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规定:“谁投资、谁所有”,《烟台市关于加强人防工程产权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新建民用建筑(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除外)依法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即法定义务内应建的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哈尔滨人防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针对人防工程所有权的归属出现不同的民事基本制度,更加剧了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纷争。另一方面,由于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人防工程管理关系不顺,导致人防工程管理、使用和维护不规范,人防资源浪费,严重制约了人防事业发展。

       目前全国关于结建人防工程权属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归开发商所有。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维护”原则,开发商作为结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理所当然的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面积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并且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约定人防工程纳入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因此,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所有权应由开发商所有。     

       观点二:归国家所有。

       持此观点的理由:一是《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资产同样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而《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二是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对因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无法修建人防工程的,要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建设实物形态的人防工程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建设的人防工程都是一种法定义务,用易地建设费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同样应归国家所有。

       观点三:归业主所有。

       开发商虽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开发商将房屋出售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对人防工程不仅有使用权,还应有所有权。

       近年来,由于结建人防工程所有权不明晰屡屡发生开发商、业主和人防主管部门三者之间的纷争,而人防主管部门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对结建人防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已引起国家人防办公室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已着手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并于2015年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修改草案)》,初步拟定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但该草案目前还处于研讨调研论证阶段,最终草案的通过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河南省人防办也针对人防工程产权问题,组织各地市进行论证,2015年1月,郑州市开始调研《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7月起草了《郑州市地下空间维护使用管理规定》提交省有关部门。我们相信这一问题会很快得到妥善的解决。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我们一定在您的建议与监督下,尽力做好我市人防工作,开创新局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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