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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节能型机关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5-15 00:00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市节能减排有关要求,提高全市人防系统厉行节约、节能减排意识,打造节能型机关,争创省级文明单位,对建设节能型机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型公务车辆使用与管理

     (一)建立公务车辆休车检验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建立工作日期间每周1天公务车辆休车检验制度。休车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定位停放,由车队统一实施节能和安全检验,未经批准,公务车辆一律不得擅自外出;检验包括公务车辆的行驶公里数、油耗、维修、保养、安全等指标,严格登记,定期公布。

     (二)建立公务车辆油耗和日用消耗品管理制度

1.原则上办领导公务车辆月油耗限定在1000元以下;其他公务车辆年油耗限定在8000元以下,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上浮。

2.经批准出市长途公差车辆用油,由秘书处按实际公里油耗供给。

3.办机关所有公务车辆违章罚款费用、非因公外出的公务车辆交通事故费用等由驾驶人员自理;办领导公务车辆日用品消耗由秘书处负责保障并实行定车登记制,其他公务车辆不予保障。

     (三)倡导节能、节约、方便的公务车辆使用风气

1.倡导有利于身体健康的、纯节能性的步行、骑自行车上班方式。

2.提倡乘公交车、骑电动车上班的低耗能上班方式。

3.实行并车办公制度。除司机外,4人(含4人)以下集体外出办公,一般情况下并用1台公务车辆;4人以上6人以下(含6人)集体外出办公一般情况由商务车负责保障;7人以上集体外出办公,参照4人标准增加车辆或由秘书处负责保障。

      二、节能型机关物业管理

     (一)办公用电节能管理

1.严禁办机关各部门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使用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2.全市人防系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26℃空调使用标准,办机关各部门在未经批准情况下,不得使用空调设备取暖。

3.除地下办公照明外,办机关各部门上班期间办公室尽可能不使用照明设备,严禁“长明灯”现象;走廊、电梯、卫生间等公共照明区由秘书处负责保障。

      (二)办公用水节能管理

1.严禁破坏卫生间用水设施,按规定操作方法使用供水设备,即用即关,严禁“长流水”现象。

2.“2001工程”管理所地面喷泉系统,在保持清洁卫生的前提下,平时原则上不得使用;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下使用由秘书处下达使用通知。

3.提倡在办公室使用脸盆用水,一水多用,防止浪费。

     (三)办公用品节能管理

1.办机关各处室办公用品根据实有人数实行定量供应,严格登记,定期公布。

2.办机关办公用品、公用机具实行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在提倡节能、节约使用的同时,必须确保办公机具达到规定使用寿命和使用率,造成人为损坏的,追究使用人责任。

3.倡导在弄懂原理的基础上,自己动手维护保养所使用的办公机具、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严禁擅自改变原有配置或私自拆卸、安装非配置硬件或软件。

4.逐步推进无纸化办公,充分利用计算机实现网络阅读报纸、掌握信息,大幅度压缩报刊、杂志征订费用。

      三、有关问题说明

实施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与办机关合并办公的直属单位执行该规定;其他各直属单位根据实施意见参照执行;节能减排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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