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郑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受委托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第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郑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协商一致,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郑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履行的下列法定职责委托给经开区管委会实施:人防工程审批、易地建设费征缴、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已竣工项目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鸣放以及人防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国防动员宣传等事权。
二、适用范围
经开区管委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
三、委托方郑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受委托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委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业务流程、工作制度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与受委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受委托方经开区管委会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
2.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第三人,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承担。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和其他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定,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4.重大案件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三日内应将行政处罚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机关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委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汇报。
五、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按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5.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6.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活动。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7.受委托方要尽职尽责履行执法职责,对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8.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六、委托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26年8月1日至2029年8月1日有效。
七、委托权限调整
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