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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8-04 00:00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合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十(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前条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2200元收取;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防部门结合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按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
  (四)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I、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国家规定确需易地建设的或减免收费 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费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16条规定:“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凡在人防重点市、县(市)建成区内(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经当地政府批准,人防部门核准有以下情况可减免人防建设费: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予以减、免;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下岗职工)当年免收;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三、关于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问题
  依照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补偿费标准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防部门结合当地工程实际造价制定,并报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备案。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为加强省级人防部门的调控管理能力,省人防办公室可从各省辖市人防办(不含郑州市)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中集中5%作为人防专项经费(以2年为期),纳入当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全省人防工程、通讯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和人防重点工程建设。
  (二)人防建设有关收费由各级人民防空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防建设有关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房字[1992]239号)同时废止。过去人防建设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加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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