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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督办意见 郑防办〔2010〕15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3-10 00:00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郑政文[2008]173号)文精神,我办于2009年出台了相应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并按照规定,对符合要求的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以及存在特殊情况的建设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了缓缴(或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担保缓缴)。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文[2009]24号),经济适用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已停止执行缓缴易地建设费。目前,缓缴时间陆续到期,为保证已缓缴费用按时收缴入库,特制定督办意见如下:
      一、由工程处将缓缴项目的资料复印后,分别报送财务处、平战法规处、监察室。定期通报缓缴项目情况,随时了解掌握缓缴项目的动态。
      二、在缓缴时间即将到期前,工程处向建设单位送达催缴告知书(见附件),建设单位签收后交法规处存档。对到期不缴纳的项目,由法规处采取措施,进行强制划拨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财务处监督缓缴费用的入库情况,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工程处牵头定期在主任办公会或审批委员会上汇报催缴入库情况。
  
     附件: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催缴告知书。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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