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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防办〔2010〕14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3-30 00:00
各县(市)、区人防办,高新区、经济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国发〔2008〕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根据省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防办〔2009〕25号)和郑州警备区司令部、市人大城建设环保工委、市人防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郑防办〔2007〕17号)要求,巩固全市人防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成果,全面推进人防事业发展,决定2010年在全市范围进一步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建设方针,坚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重在规范、依法查纠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提升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努力做到“三个规范”、“六个结合”,即:规范审批,推广郑州市工程建设联合审批机制,严格工程审批管理;规范建设,严格设计规范和质量监管,严格建设质量管理;规范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严格早期、结建、公共工程的管理。坚持依法建设和依法管理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修建单体工程相结合;严格审批程序和严格质量监督体系相结合;严格规费收取和使用相结合;人防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相结合。
    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一)各县(市)、上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规范内容
     1.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规定减免应缴纳易地建设费,不得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不得降低其防空标准。
     2.严格项目审批和设计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定其应建面积、防护级别、防化等级、平时战时功能。人防设计单位按核定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平战转换预案。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战转换预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未经人防部门审核批准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3.严格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防部门要切实加强已审批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确保建设质量。严格落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监督及竣工备案资料档案。没有人防部门备案的认可文件,建设部门不得给予备案、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
     4.对于确因特殊情况下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标准核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人防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5.切实加强对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程内部结构完好,通风、给排水、供用电设施满足使用要求;防护设备运转良好,防护设施位置、平战转换部位及出入口标识规范,标志明显,进入口道路畅通。
     6.完成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任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完成编制的,结合城市建设计划,有步骤地编制重点区域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地引导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工作,完善城市防护体系。
  (二)市辖各区规范内容
     1.依法规范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的审批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确需拆除的,按规定程序报经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拆除人按规定标准向项目所在区人防部门缴纳人防拆除补偿费。同时区人防部门要与拆除单位签订拆除处理协议,监督其保证拆除工程的安全,不留工程隐患。
     2.加强早期人防工程的排查和普查建档工作。对早期人防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排查存在的隐患,根据排查情况制定维护、加固、改造计划,隐患严重的要在汛期前完成加固改造工作,消除隐患,保证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在排查基础上,对照工程的图纸和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局部或全部拆除等资料进行建档,除建立纸质档案外还要建立动态数据库。
     3.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规范达标,工程内部结构完好,通风、给排水、供用电设施满足使用要求;防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空间无淤塞、无杂物,环境良好;防护设备启闭灵活;出入口标志明显,制作规范;进出道路畅通。
     4.加强平战使用工程的监督和安全管理。工程内不误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5.根据城市建设计划进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紧密结合重点区域的建设开发计划,有步骤地编织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条件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严格依法查纠问题
以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进行全面排查,加强审批和建设过程管理,力促联合审批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人防工程管理法规进一步落实,人防工程建设的市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1.查纠与国家法律、政策、法规有抵触,且不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科学发展的地方性文件,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2.检查各县(市)规划委员会是否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是否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实施,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布局。
    3.查纠以收代建和易地建设费减、免、缓违规行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联合审批机制。
    4.查纠防空地下室违规审批、易地建设费严重拖欠等违纪行为,规范人防自身审批程序。
    5.查纠人防工程建设各参建主体是否按国家规定具有人防资质或资格,参建主体单位人员是否按国家规定具有上岗资格或上岗证书,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
    6.查纠人防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违规设计变更、不按施工图建设、规避审批等违法违规项目,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7.检查防护设备生产销售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定点生产和准入销售,进一步规范防护设备企业生产和销售市场。
    8.检查平战转换方案是否编制造册,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规范人防平战结合工作。
    9.检查工程竣工后是否按规定经质检部门验收并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规范人防工程竣工备案程序。
   10.推广郑州市工程建设联合审批机制,规范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和竣工备案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人防办成立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年活动领导小组。市人防办主任张德印任组长,副主任万社芬、于明、袁世臣、许晓常,纪检组长江华,副主任秦勇、刘和平、项忠阳,副调研员任玉辉,总工程师李保平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在工程处设办公室,工程处长李巍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抽调相关人员,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完善措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一是注重搞好协调。各单位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开展规范年活动的工作合力;二是坚持领导包片制度。市人防办领导按照对口联系分工,定期对所联系县(市)、区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单位建章立制;三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将对各县(市)区查纠和执行人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强力推动法律法规的落实;四是严格检查验收。市人防办将联合郑州警备区司令部、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对近年来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严格奖惩。对人防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中,工作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建议当地政府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标准下降的建设管理规范单位实行黄牌警告直至摘牌;对尚未获得人防建设管理规范县(市)、区称号的单位,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各单位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年活动的总结报告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报市人防办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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