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logo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0-26 00:00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考核体系,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人防行政执法效率,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办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有关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绩效考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人防办成立行政执法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办党组其它成员任副组长,监察、人事、秘书、财务、法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对全市人防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绩效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办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对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工作。监察、人事、秘书、财务等有关处(室)应当予以全力配合。     各执法部门(机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机构)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个案调查;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座谈会听取意见;
   (六)组织开展问卷调查;
      (七)其他方式。
     第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四个档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与个人年度评定档次相结合的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不合格档次不得评先评优和评为称职。
        第八条  对绩效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被考核对象应当执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全系统范围内公开,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十条 办公室和机关各处(室)要重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一)成立办依法行政领导机构;
     (二)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按年度制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上报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四)结合执法档案建设工作,制定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按照上级要求完成交办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率达100%;
  (三)在上级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中合格率达100%;
  (四)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持有率达100%。
    第十二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一)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三)执法文书要素完备并符合规定格式;
  (四)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用法适当:
  (一)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二)认定事实准确客观;
  (三)自由裁量幅度适当。
    第十四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要重视执法队伍建设:
  (一)重视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二)文明执法,杜绝野蛮执法和吃、拿、卡、要现象;
  (三)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注重执法技能提高,规范执法行为。
    第十五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率达100%;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100%。
    第十六条  对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的社会评价:
  (一)政府的评议意见;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
  (三)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的评议意见。
    第十七条  绩效考核扣分项目和标准。办属各职能部门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
  (一)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扣5分;  
        (二)未按年度制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上报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的,扣5分;
        (三)未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的,扣5分;  
        (四)未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的,扣5分;
        (五)未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一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的执法人员不适格:
       (一)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执法培训上岗的,一人扣2分;
       (二)在上级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中不合格的,一人扣2分;
       (三)无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一人扣3分。
        第十九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的,一次扣3分;
        (二)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扣3分;
  (三)执法文书要素不完备的,一件扣3分;
  (四)未在法定期限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件扣4分。
  第二十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行政执法的实体内容违法或者不当:
  (一)无法律依据从事执法活动的,一起扣10分;
  (二)适用法律错误的,一件扣5分;
  (三)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一件扣5分;
  (四)自由裁量失当的,一件扣2分。
  第二十一条 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推诿扯皮的,一起扣2分;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起扣5分;
  (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家属勒、拿、卡、要的,一起扣5分;
  (四)因不作为或滥作为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公民身体轻伤以上伤害的,直接核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二条 对办属各职能部门(机构)行政执法行为评价不佳的:
  (一)市级媒体曝光,一次扣3分;省级媒体曝光,一次扣5分;国家级媒体曝光的,一次扣10分;
  (二)办通报批评的,一起扣2分;市政府及其部门通报批评的,一起扣3分;省政府及其部门通报批评的,一起扣5分;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一起扣10分;
  (三)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要求改正的,一起扣5分;
  (四)行政执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直接核定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发不合格的: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合法的,一件扣5分;
  (二)规范性文件不备案的,一件扣5分。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的:
  (一)不执行上级机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决定的,一件扣5分;
  (二)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一件扣5分;
  (三)不执行行政判决、裁定的,一件扣5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工作获得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嘉奖以上荣誉的,一次奖励3分;获市级以及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嘉奖以上荣誉的,一次奖励5分;获省部级以上嘉奖以上荣誉的,一次奖励10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先进经验被市政府推广应用的,奖励10分;被省政府推广应用的,奖励15分;被国家推广应用的,奖励20分。
  第二十七条 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奖励5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先进事迹被市级媒体播报的,一项奖励5分;被省级媒体播报的,一项奖励10分;被国家级媒体播报的,一项奖励20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工作得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赞扬的,一项奖励5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