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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0-26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人防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同和联合执法主要是指解决重大、复杂执法事项,应由一个行政执法机关独立查处的违法事项,确需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完成的实行协同执法;应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查处的违法事项,或者查处工作可能同时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的,实行联合执法。
      第三条  协同和联合执法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违反《人民防空法》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或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六)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七)开发、经营单位没有依法取得人防行政许可和使用证,非法从事建设和经营活动的;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安目未经有关专业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建设的;
    (九)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协同、联合执法的,应开展协同和联合执法的。     
      第四条  协同和联合执法的方式
       市人防办成立协同和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策法规处具体承担协同和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同和联合执法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协同或联合执法;或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协同或联合执法。
       市人防办机关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协同或联合执法意见,并会同各有关执法部门组成协同 或联合执法组。协同和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制订协同或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五条  协同和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协同和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协同或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协同和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制订协同或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人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协同或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人防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协同或联合执法行动时,协同或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制订协同或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防各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或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肃查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参加协同或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且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协同或联合执法工作。   
      第八条  协同或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协同或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协同或联合执法情况汇总后及时报市人防。办公室将有关协同或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重大、复杂执法事项需要市政府协调组织协同或联合执法的,由各执法部门和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报市人防办,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协调落实。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人防协同或联合执法制度,共同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秩序的好转。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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