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0-28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公告、命令、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重大问题或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机关各处(室)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审核工作。
第五条 涉及到综合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有关业务处(室)必要时可会同政策法规处共同制定。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职能处(室)组织起草,并可组织相关处(室)共同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办主要领导签署发布。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应经其他部门会签后联合发布。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七条 其他政府部门会同本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职能处(室)提出意见送政策法规处初审,经办主要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奖惩办法、实施日期等,也可以根据制定需要酌情增减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款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符合规范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文字简练,标点符号准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3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将正式文本、制定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备案件应包括:
(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原件;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订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重要条款的释义;
(三)与有关部门的分歧意见及协商结果;
(四)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发现问题,要求修改变更的,应及时修改、变更。政策法规处应在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处理决定或改正意见后,应于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改:
1、因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
2、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需进行相应修改的;
3、其他需要修改的。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
1、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执行的;
2、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废止,失去制定依据或无必要继续执行的;
3、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4、其他原因需予以废止的。
第十六条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各职能处(室)提出废止意见送政策法规处汇总,经由办主要领导签署公布废止。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第十八条 上级或同级部门送本办征求意见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处(室)提出修改意见后,送政策法规处初审,经本办领导审定后返还。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