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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审核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1-15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订立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规范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郑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原则。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我办订立的合同,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必要时送市法制办审定。
      第五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我办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财产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九条 合同审核的要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合同变更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送审的合同拟订文本,政策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的合同不得订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和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订立和变更违反本制度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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