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行政行为审核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1-15 00:00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主要规范行政处罚的审核。其他依法需要预先法律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审核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处罚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三条 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我办在做出决定之前,由政策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做出决定。
第四条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处罚依据等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终结;情况复杂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情况特殊的,按要求时限审结。
第六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应当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办案处室收到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采纳其合法、合理的意见。
第十条 办案处室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策法规处复核;政策法规处对疑难、争议的问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等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办案人、审核人、批准人的错案责任依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划分,并按照其第三十一条、三十四条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办案处室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