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1-18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在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但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除外。
第三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决策机关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四)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第四条 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