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1-23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听证。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并将听证代表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对所征集的意见应当进行归类整理,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五条 重大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