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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卷宗评查制度 郑防办〔2011〕99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1-11-09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结合我办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办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要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至第四节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自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行政许可文书、证据入卷: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副本;
    (三)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副本;
    (四)行政许可受理书面凭证副本;
    (五)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副本;
    (六)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副本;
    (七)核查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八)核查报告及相关证据;
   (九)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副本;
   (十)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副本;
  (十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副本;
  (十二)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十四)行政许可延长期限告知书副本;
  (十五)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十六)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
  (十七)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十八)行政许可证送达凭证或者记录;
  (十九)依法收取费用的单据;
 (二十)其他主要文书、证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形式做出前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宜以通知、批复、意见等行政公文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文书、证据入卷:
(一)立案呈批表;
(二)执法人员所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三)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或者现场笔录;
(五)鉴定委托书;
(六)鉴定结论;
(七)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八)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九)提取物证、书证清单;
(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十一)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十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三)当事人听证申请书;
(十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副本;
(十五)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副本;
(十六)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十七)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十八)行政处罚审批表;
(十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及送达回证;
(二十)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十一)强制执行决定书副本;
(二十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单据;
(二十三)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及行政机关批准文书;
(二十四)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包括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已履行或者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办机关每年3月份、9月份各实施一次卷宗评查,并公布评查分数、案件主办人及所在处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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