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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明执法 文明行政承诺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11-11-17 00:00
市委、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就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工作作出如下承诺:
      一、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责任部门:工程处
     (一)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第一步 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要求审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件后10个工作日。
      第二步  防空地下室方案(初步)设计审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件后10个工作日。
      第三步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件后3个工作日。
      第四步  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依法征缴)审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件后10个工作日。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依法减免)审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件后10个工作日。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依法减免)审批
      1、对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符合《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03〕豫计收费117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2、3、4目规定任一条件、同时符合第(四)项第1、2目的建设项目或建筑,依法减半征缴易地建设费的审批。
      2、对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符合《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03〕豫计收费1178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2、3、4目规定任一条件、同时符合第(四)项第3、4目的建设项目或建筑,依法免征易地建设费的审批。
      3、对建设单位申请、符合《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2003〕豫计收费1178号)第一条第(一)项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生产性建筑及本项第2目规定的2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依法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件后10个工作日。
      二、人防工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一)立案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简要案情;
      3、行政执法人员意见;
      4、政策法规处意见;
      5、分管领导意见;
      6、主要领导意见。
      立案由主任办公会决定,主任签署。
    (二)调查取证
      1、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调查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报政策法规处审核。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被调查或被检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经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
     (3)提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建议的依据。给予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还应当说明适用的裁量阶次、基准和理由。
     (三)审查决定
      1、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3、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对于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说明适用的处罚裁量阶次和基准。
      5、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期满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在作出下列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四)执行
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作出具体、可行的计划,由政策法规处审核,报主任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暂缓或分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报主任审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结案
      1、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
     (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2)因涉嫌犯罪,按照本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已移送司法机关并立案的;
     (3)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4)违法证据难以获取,违法事实难以查清的。
      2、行政执法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和结案审批表,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主任审批结案。
      结案审批表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二)案由、案件来源;
     (三)发案时间;
     (四)简要案情;
     (五)行政处罚内容及自由裁量适用情况;
     (六)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意见;
     (八)政策法规处意见;
     (九)主管领导意见;
     (十)主要领导意见;
      3、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清册整理,立卷归档。
      对于违反上述承诺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分。
      请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67181229。
承诺单位: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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