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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郑防办〔2012〕133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2-10-26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有权对本机关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办领导和负责法制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本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应性;
    4、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5、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经常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妥善处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应进行及时查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教育、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1、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2、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6、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7、仪容不整,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各处室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十五日内,将实施情况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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