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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等房地产建设项目 不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郑防办〔2013〕31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5-23 00:00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各处室:
       为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建设中发现的未批先建、违规设计、不报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一)若建设项目同一宗地具备补建人防工程条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若建设项目同一宗地不具备补建人防工程条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四)经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人防工程相关设计规范的,责令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建设单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未完工部分,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四)已经施工完毕,没有条件进行监督的部分,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进行检测。
     (五)根据检测结论,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进行验收。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合格的,责令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
     (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责令改正。
     (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提请有权机关办理事项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适用法律法规原则
     (一)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处理的,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没有规定处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三)下位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依据上位法处理;没有处罚依据的,不得实施处罚。

      十、适用期间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3月19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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