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对违规建设的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进行验收,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报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而违规建设的人防工程。
二、检测依据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
(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
(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
(五)《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01;
(六)《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七)《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
(八)《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三、检测条件
人防工程建筑主体、防护设施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安装到位。
四、检测机构资质
拟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
五、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经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完整有效的人防隐蔽工程施工资料;
(三)拟委托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检测资质证件、检测项目负责人及实施检测人员身份证和执业资格证件等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交原件核实;
(四)《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协议(合同)》;
(五)《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方案》。
六、检测内容
(一)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围护结构(顶板、外墙、底板)厚度及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密闭隔墙厚度检测;
(二)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围护结构(顶板、外墙、底板)厚度及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密闭隔墙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受力钢筋规格及间距检测;
(三)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结构柱(梁)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密实性能(内部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受力钢筋规格及间距检测;
(四)防护门、活门、战时封堵等门框墙混凝土强度、密实性能(内部缺陷)及配筋的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检测。
七、检测方案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依据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制定《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方案》,并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八、检测监督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批准的检测方案对检测过程实施监督。
九、检测报告
(一)对检测的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逐项作出结论性表述;
(二)附检测负责人及检测人员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十、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要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参加主体结构验收,并在《人防工程结构验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没有签署验收意见的人防工程不得作为合格工程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十一、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生效。
原《关于对违规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认定办法》(郑防办〔2010〕7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