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4日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郑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监督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三)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四)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第三条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具体工作,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目录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市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第五条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15日内,将其行政执法案卷报送市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登记制度,制作重大行政处罚统计报表,每季度将统计报表报送市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第八条 对于在备案审核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擅自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收到市法制机构下达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后30日内依法处理,并及时向市法制机构报送处理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