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4日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依法、公开、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郑州市行政复议听证暂行规定》,结合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当事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是指负责组织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
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并主持听证会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
所称的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以及其他与行政复议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三)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复杂的;
(四)涉及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第七条 申请人在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听证申请,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适用行政复议听证情形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于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对不符合适用行政复议听证的情形,决定不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案由;
(二)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四)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指定不少于3名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其中指定1人担任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主持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同时指定书记员具体承担听证记录和其他有关听证事务。
第十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三)行使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权;
(四)核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并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
(二)遵守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三)如实回答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和其他参加人的问题;
(四)如实陈述行政复议案件事实;
(五)出具的相关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复议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行政复议听证会开始前向法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行政复议其他听证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决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不批准回避的,应将不批准的理由答复行政当事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行政复议听证纪律;
(二)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核实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身份;审查行政复议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告知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复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宣布行政复议听证会开始;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及其理由;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依据或者不作为的证据、依据;
(五)第三人陈述意见及其理由;
(六)行政复议当事人按照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就行政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认证;
(七)经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同意,行政复议当事人互相询问、申辩、说明,也可以对证人、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发问;
(八)对符合法定调解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组织行政复议当事人进行调解;
(九)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核对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并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记录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二)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
(三)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案由;
(五)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其理由;
(六)被申请人陈述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证据和依据;
(七)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的意见及其理由;
(八)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总结、归纳行政争议的焦点;
(九)行政复议当事人就行政争议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认证的内容。
行政复议听证会结束后,记录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当场交由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认为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经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正。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据绝签名或盖章的,记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在卷。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记录人员应当在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上签名,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应当附卷归档。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1个工作日前以书面或者适当的方式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经法制机构同意,可以延期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
第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的1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法制机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据不参加听证会、听证会开始后迟到或者无故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听证的,不得再要求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第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听证会中,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服从行政复议听证人员的指挥;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不得随意走动;
(四)未经行政复议听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对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进行指责和人身攻击;
(六)不得大声喧哗、哄闹或者实施其他妨害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的行为;
(七)不得有其他违法情形。
法制机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设定旁听人员的数量、资格等条件。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违反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有权对其进行警告;严重扰乱行政复议听证会秩序,致使行政复议听证无法进行的,行政复议听证人员有权终止行政复议听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不得向行政复议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