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logo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郑防办〔2013〕58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3-11-12 00:00
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郑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经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3年度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郑防办〔2009〕54号)同时废止。
                                                           2013年9月30日
 
              郑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为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力,维护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权威,树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公开、公平、公正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裁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够在责令修建限期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予以弥补,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修建限期内已组织人防工程建设,但未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没有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处罚标准: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七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修建期限内没有组织开工建设,或者在责令补缴易地建设费期限内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处罚标准: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侵占人防工程行为,经告知其行为违法后能够及时纠正,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经告知其行为违法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纠正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侵占人防工程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经告知其行为违法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纠正的。
处罚标准: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涉及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涉及人防工程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涉及人防工程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和防护单元隔墙上开洞面积2平方米以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能够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危害后果较轻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和防护单元隔墙上开洞面积2平方米(含)以上,3平方米以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已组织整改,但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围护结构和防护单元隔墙上开洞面积3平方米(含)以上;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未组织整改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拒不补建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裁量标准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裁量标准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涉及工程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涉及工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涉及工程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处罚标准: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工程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八)未按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7%以上2%以下的罚款。
    十七、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八、工程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十九、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人防工程验收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二十、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含)以上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0㎡(含)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五、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六、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七、施工单位不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十九、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尚不严重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十、涉及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工程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一般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严重情形的。
    处罚标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附  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是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本裁量标准中涉及的“工程合同价款”中的“工程”专指人防工程,不包括地面以上建筑工程和其他普通地下空间建筑工程。
    由于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部分,该部分无法计算和单列工程价款。为便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人防工程价款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乘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即:人防工程价款=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