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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6-06 00:00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委、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
    现将河南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费标准
(一)凡在本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等级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按《通知》规定申请易地建设,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经有审批权限的人防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防空地下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为:郑州市区的5级防空地下按每平方米2000元收取,6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8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第平方米750元收取;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的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400元收取,6B级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600元收取。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标准
    凡在本市(含县或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通知》规定负担人防建设经费。收费标准为: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按每年每户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人防建设经费的减免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暂不收取。
三、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
    确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按应补建面积向人防部门缴纳补偿费。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造价,具体补偿标准为:
郑州市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750元,简易人防工程每平方米550元;市属六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4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600元,简易人防工程每平方米400元。
四、关于人防建设经费管理问题
(一)郑州市区的人防建设经费由郑州市人防办按规定组织收取,市区以外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收取。
(二)人防建设有关收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市物价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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