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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五单一网” 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本站  时间:2016-05-18 10:19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权责运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单位行政权责运行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信访、监察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机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

政策法规处负责统筹、协调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保密规定。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投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

第五条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可以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事项组织继续实施的;

(三)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四)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交由事业单位或其他不合法主体行使和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七)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或者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九)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基金清单规定的种类、征收期限、征收额度、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十)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第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

(五)行政权责投诉处理机关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途径公开。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为投诉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

第八条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当面陈述和提交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到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指定的场所投诉;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提倡实名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 投诉要素。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附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十条 职责分工。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根据性质向对应的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登记受理。本单位对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批转或本部门接到的投诉事项,属于投诉范围并有初步证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受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核查主体。本单位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移交有关行政权责运行的责任处室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的处室,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交办机关。

第十三条 核查原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的调查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回避条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办理期限。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措施。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五)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或行政问责的被投诉人,提交纪检监察室,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处理;

(六)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由纪检监察室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决定与执行、反馈。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处室应当制发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属于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批转事项的,调查处理决定书同时抄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处理结果运用。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应当作为行政权责运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干扰、阻碍投诉办理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责任。  

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者阻碍投诉处理机关办理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的责任。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交办的事项的,不执行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处室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责任。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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