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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执法巡查制度
来源:本站  时间:2010-10-26 00:00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人防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人防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防行政执法巡查,是指各级人防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回督查。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5、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6、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7、其他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人防行政执法巡查区域责任制。各县(市)、区建立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巡查队,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管理的巡查工作。每个巡查队至少每两个月在辖区内进行一次巡查;市人防办每个季度对县 (市)、区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在全市内进行一次巡查。
  第四条 各级人防巡查队伍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具体情况和人防违法行为多发区域,制定巡查方案,其中包括巡查内容、方式、线路和处置方法。
  第五条 人防政执法巡查应当建立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包括巡查时间、地点、是否有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如何处置,做到巡有记载,查有文字、照片、录像等依据。
  第六条 建立人防行政执法巡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前10个 工作日内向市人防办报告上一季度巡查工作和违法查处情况。对巡查中发现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并报市人防办;市人防办对各县(市)、区 巡查队在巡查中发现人防违法行为未查处或查处不当,可以督促查处或纠正,也可以直接查处;下一级人防部门对巡查中发现人防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由上一级人防 部门查处,可以报上一级人防部门决定。
  第七条 各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巡查情况,为执行巡查任务提供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巡查经费,以保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建立人防行政执法巡查奖罚制度。对执法巡查做得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法巡查做得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建立市人防办对口查巡责任制。机 关各处(室)按职能进行巡查,负责对县(市)、区巡查问题上报后的对口接案及查处工作。工程处主要负责在建人防工程的巡查和接案查处,指通处主要负责警报 安装、管理的巡查和接案查处,平战结合管理处主要负责已建人防工程的巡查和接案查处(管理处配合),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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