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调整的对象包括25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许可、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和5项基本公共服务在内的行政权责事项,以及其他3项行政权力事项。
第三条 调整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或职能调整、经济发展决策情况,对各类清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调整范围。行政权责清单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执法主体或执法职能随部门“三定”方案调整、机构撤并等行政体制改革而发生变化的;
(四)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五)随单位内部职能调整、优化流程确需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调整内容。涉及下列事项信息之一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行政权责事项名称、分类、编码、法律依据、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承诺时限、延长办结条件等信息;
(二)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相关内容;
(三)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清单运行的部门及负责人、岗位设置、经办人执法资格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调整程序和时限。清单动态调整分为申请、审核、征求意见、研究确认、上报五个环节。
(一)申请。各部门根据调整情形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提交政策法规处提出调整申请及调整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二)审核。政策法规处在收到调整申请后,与申请部门沟通对接,并于2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
(三)征求意见。政策法规处出具审核意见之后,召开主任办公会上进行讨论,并征求各处室及领导意见。
(四)研究确认。政策法规处根据各处室及领导的意见进行研究确认,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反馈至申请部门,申请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核准意见进行确认。
(五)上报。政策法规处按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上报材料,并在机关内部予以公布。
第八条 牵头部门逾期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部门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因此造成的责任分别由牵头部门和申请部门负责。
第九条 调整结果的应用。
(一)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严格落实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未经审核确认、公布的清单内容,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
(二)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清单运行工作的抽查监管,对漏报、瞒报、虚报造成清单信息滞后、信息不实而误导行政相对人或被媒体曝光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台账,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清单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各部门执行动态调整机制的情况将纳入“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记入各部门绩效考核档案。
(四)加大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协调、管理、跟踪、督查,对逾期不报、收而不审、审而不结或更新不及时的部门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